在香港注册成为信托公司须知
任何在香港成立为法团,旨在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均须以书面向公司注册处根据香港法例第二十九章信托人法例申请成为信托公司。但须注意如该公司并非公司条例第11条所指的私人公司,即公司的章程细则i) 限制成员转让股份的权利;ii) 规定成员最高人数为50人及iii) 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该公司即为私人公司,将不可申请成为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须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 其组织章程细则所列的公司宗旨限于受托人条例(香港法例第29章)第81条所列的宗旨,例如接受及执行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受托人、接管人、接管人与经理人等受信性质职务;
- 已发行股本不少于港币三百万元;
- 已发行股本中至少有港币三百万元是真正以现金代价缴足,并须经由董事书面确认;
- 已妥为委任至少两名董事到董事局;
- 以下当中任何一项:
- 以库务署署长的名义(即「库务署署长作为(拟注册为信托公司)的名称的代表」开立帐户),存放不少于一百五十万港币于认可机构(即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并已将该认可机构就该款额发出的收据呈交库务署署长;或
- 以库务署署长的名义,存放不少于一百五十万港币于银行的附属财务公司,并已将该认可机构就该款额发出的收据呈交库务署署长;或
- 将银行按库务署署长所接受的条款而提供的担保书存放于库务署署长;
- 经由董事书面确认,公司有能力在无须动用上述存放于库务署署长的款项的情况下,履行该公司对其股东的法律责任以外的义务。
申请流程
申请公司需连同申请所需文件及合规确认书连同申请费用一并送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如申请获批,公司注册处会签发注册登记为信托公司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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