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要点及须知
2015年5月22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工作安排正式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该备忘录为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公开募集投资基金的互认工作提供了基本框架,使获得认可的基金可以在内地及香港同时发售。对于加强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之间的监管联系及合作,这一举措也代表着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鉴于不少国内基金公司正积极考虑赴港注册基金,天智合规顾问作为多家知名的基金公司的在港外部合规顾问,现率先向大家发出以下要点及须知,解述有关内地基金在港注册作零售发售的条件及要求。
基本原则
就已经在一个司法管辖区(以下简称“所属司法区”)有关当局注册或授权的,并正在向另一司法管辖区(以下简称“东道司法区”)申请授权、或已获得授权向本地公众投资者发行的基金,基金互认基于将以下原则进行:
a) 该基金必须满足东道司法区相关机构不时颁布的相关资格要求;
b) 该基金必须仍然保留其在所属司法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授权或注册,并被允许在所属司法区内向公众投资者进行出售
c) 该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在原则上必须遵照所属司法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组成文件的要求进行
d) 该基金在东道司法区的销售及分销必须符合东道司法区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法规
e) 该基金也需要符合东道司法区相关机构颁布的附加条例,包括规管基金授权及注册、授权后的持续合规、以及基金在东道司法区销售及分销的相关条例
f) 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确保所属司法区及东道司法区投资者得到公正与同等的待遇,包括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投资者补偿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
一般而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申请香港证监会授权或已获授权的公开募集投资基金,必须遵照《香港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以下简称“证监会手册”),以及香港证监会可能不时颁布的通告、指引及其他要求。在上文设定的有关原则的基础之上,如果某内地基金符合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则通常该基金会被视为大体上已经满足香港证监会的要求,并会在申请获得授权向香港公众发行该基金的过程中享有简化程序。 但谨此注意香港证监会会不时发出不同种类的公告列出最新的合规要求及细节。
然而,内地与香港的法规及市场惯例可能会存在差异。同样的,某些内地法规及市场惯例可能不适用于在香港发售的基金。为了确保对投资者的保护以及与香港现存已获得证监会授权基金的一致性,以下列明了在基金互认下,内地基金在申请获得香港证监会授权向香港公众发行时需要遵守的补充要求;以及在获得证监会授权后,该获认可内地基金(见以下第5段的定义)所需要遵守的香港证监会要求。中国证监会则会就合资格香港基金在内地发售的认可要求做出单独的规定。
此后,符合香港证监会授权资格、及已通过基金互认获得香港证监会授权的内地基金,将被称为获认可内地基金。
资格要求和符合条件的基金类别
在本初始阶段的基金互认中,只有普通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非上市指数型基金和指数追踪交易所买卖基金被认为是合资格的。香港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在未来将基金互认扩展至包括其他类型的产品。
此外,申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内地基金必须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a) 该基金的成立及管理和运营必须遵照大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组成文件的要求;
b) 该基金必须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在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c) 该基金成立时间必须超过1年;
d) 该基金规模必须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其他货币的等值金额;
e) 该基金的主要投资市场不得为香港;以及
f) 出售给香港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单位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规模的50%。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
- 获认可内地基金的管理公司需要遵照内地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及运营,并需要经中国证监会认可进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 获认可内地基金的管理公司不能是中国证监会过去3年内进行监管处罚过的对象。若管理公司成立不足3年,则需要从其成立之日起计。
- 获认可内地基金的管理公司不能将其投资管理职能委托给在大陆以外地区运营的第三方。
对托管行的要求
- 获认可内地基金必须委任一个托管行,且该托管行必须是符合内地法律法规的、合资格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行。
在香港的代表
- 每一个获认可内地基金必须委任一间香港公司作为其在香港的代表。请注意,有关香港的代表或须持有相关合适的在港证监会牌照,例如香港证监会的1号牌照。牌照申请可需时数月及要有港币500万元的注册资本,但可以同步进行申请。
- 该获认可内地基金的香港代表公司必须遵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9章的规定。
运营及持续合规要求
所属司法区监管
- 获认可内地基金必须保留其在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及向内地公众发行基金的资格,并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持续规管和监督要求。
组成文件
- 获认可内地基金的管理公司必须确保其组成文件可以随时供香港公众查阅,包括香港代表公司应在其营业场所内于正常办公时间免费提供这些文件,以及在适当付费的情况下可接受对这些文件的复印。
定价误差及交易改动/暂停/延期
- 当获认可内地基金发生定价误差、交易改动、暂停及延期且需要向中国证监会通报时,香港证监会也应得到相应通报。所以阁下也要设定常规的合规机制以保证能符合相关的通报要求。
司法管辖区
- 获认可内地基金的管理公司应进行有效及妥善安排,以确保当组成文件涉及诉讼及争端时,香港法庭也可就获认可内地基金的处理决策进行参与。这一点请注意或会导致组成文件需要稍作修改以符合以上的司法管辖区的要求。
获认可内地基金的更改
- 获认可内地基金的更改必须符合内地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组成文件的相关条款。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及符合相关程序后,这些更改即可生效。在此之后,这些更改应提交给香港证监会备案。因此,请留意会有不少注册后的后续合规要求。
- 获认可内地基金的更改不得违反适用的内地法律法规及本通告中列明的要求。对于获认可内地基金的任何更改,香港投资者都应当及时被告知。也要考虑有关给予香港投资者的通知或须以英文及中文繁简体发出。
违反法规
- 当存在违反适用的相关内地法律法规及本通告中列明的要求的情况时,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及时通知中国证监会以及香港证监会,并及时纠正其违反行为。
- 获得香港证监会授权之后,如果获认可内地基金不再满足本通告中列明的要求,其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即刻通知香港证监会。该获认可基金将不得继续在香港公开发售,也不得再接受新的认购。
撤销授权
- 获认可内地基金获得授权后,若果其基金管理公司想终止该授权,则其应根据香港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向香港证监会提出事先撤销申请。有关撤销申请或需要数星期的处理。
- 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香港证监会可以随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审查其授权,修改、添加或撤销任何授权条件,或撤销其授权。
销售/分销,推广材料,持续运营信息披露及广告
销售/分销
- 获认可内地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及分销,必须由香港证监会注册机构或持牌机构执行。获认可内地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及分销必须遵守香港适用的与分销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在香港的销售及分销商务必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在香港,一般会由独立理财顾问或银行作为分销商。
推广文件
- 与获认可内地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应满足完整、准确、公正、清晰、有效等原则,且应易于被投资者理解。故此建议有关推广文件须先经由内部或外部合规顾问审核后才可作公开推广之用。
- 获认可内地基金的推广文件必须不断更新,且应包含必要的介绍信息,使得投资者能对该被推广的投资产品进行准确的判断。
- 获认可内地基金可以使用其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推广文件。除非本通告中另作要求,相关事项例如推广文件的文件类型、内容、格式、更新频率及更新程序应遵照适用的内地法律法规及组成文件相关条款。此外,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推广文件中,还需就香港监管要求进行补充,以满足以下的信息披露要求:
a) 根据《证监会手册》重要通则部分中的5.6节的要求,推广文件必须为双语(中、英文);
b) 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6.2A 节的要求,推广文件中需要包含产品的主要事实特征;
c) 根据《证监会手册》重要通则部分中的7.4节的要求,推广文件中需要包含问询及投诉处理方案;
d) 推广文件中的信息披露,需要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附录C中3(d), 12, 16, 18, 18A, 19(a), 20 及23中相关要求;
e) 根据证监会手册重要通则部分中的1.10节的要求,推广文件中需要披露证监会授权事宜;
f) 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中的常见问题21(针对指数追踪交易所买卖基金),以及关于交易所买卖基金及上市基金常见问题7,推广文件中需要就股票借贷进行披露;
g) 对于任何可能会对香港投资者产生影响的信息,需要在推广文件中披露。
- 基金管理公司需要采取合理的步骤和措施,确保获认可内地基金的推广材料及其修改能同时提供给内地和香港的投资者。如果推广材料有任何修改,其修改版也应该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备案。
持续运营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公司需要采取合理的步骤和措施,以确保获认可内地基金在持续运营中的信息(包括定期的财务报告、通知和公告)能同时被内地及香港投资者获得,以及确保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备案。除非本通告中另作要求,相关事项例如信息披露的文件类型、格式、内容、披露时间、更新频率及披露信息内容应遵照适用的内地法律法规及组成文件相关条款。此外,获认可内地基金还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a) 根据《证监会手册》重要通则部分中的1.10节的要求,披露证监会授权事宜;
b) 投资者通知需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11.2(双语(中、英文)通知),11.2A及11.2B的要求;
c) 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对撤销授权进行及时披露;
d) 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对合并或终止进行及时披露;
e) 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中的常见问题21(针对指数追踪交易所买卖基金),以及关于交易所买卖基金及上市基金常见问题7,推广文件中需要就股票借贷进行披露;以及
f) 任何其他可能会对香港投资者产生影响的信息。
获认可内地基金可以使用其内地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在香港进行销售,但需要提供以下补充信息:
a) 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附录E中“投资组合”部分条款1和条款4,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关披露;以及
b) 根据证监会手册重要通则部分中的1.10节的要求,披露证监会授权事宜。
获认可内地基金的管理公司应及时回复香港证监会有关获认可内地基金的任何问询。管理公司也应按要求向香港证监会提供获认可内地基金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及财务账户)。
语言
如果提供给香港投资者的有关获认可内地基金的文件为中文文件(包括推广文件、产品特征介绍文件、通知及公告),则该文件必须是繁体中文版本。如果该原始文件是简体中文版本,则其繁体中文版本必须在考虑市场惯例和香港中文的习惯用法的基础之上,真实且准确地反映原始文件的内容。因此也建议要找外部合规顾问等熟悉香港注册基金合规要求的人士再作审阅。
广告
在香港发布的任何有关获认可基金的广告,必须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
申请流程
- 香港证监会理解此次基金互认是首次允许获认可内地基金向香港证监会申请授权。因此对于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会如何实施,以及申请人应如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符合要求等问题,鼓励申请人尽早向香港证监会或外部合规顾问进行咨询,并寻求澄清及指导。
- 香港证监会亦可能不时发布其他通告、常见问题及其他材料,为行业提供实际指导。具体信息请参见香港证监会网站或与投资产品部进行联络。
- 有关获认可内地基金向香港证监会进行基金互认的申请流程,更多详细内容已在信息清单中列明,该信息清单可在如下香港证监会网页获得:http://www.sfc.hk/web/EN/forms/products/forms.html
- 有关基金注册需预备的申请文件众多,且需时间预备及进行部分翻译的前期工作。一般而言,处理注册申请的时间或可达6个月及以上,敬请留意。
天智合规顾问具备多年处理香港证监会的合规事宜经验,成功协助不少内地知名的基金公司及星级基金经理落户香港,及曾经举办两场讲座关于在港注册基金须注意事宜。天智合规顾问的团队在行业具有领导地位,且大部分团队人员能使用流利的普通话及能书写英文及中文繁简体字,迅速回应你们的诉求,用心为你们提供专业及优质的合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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