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细节补充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2015年6月5日在深圳举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培训会,内地与香港共有400名业界代表出席。培训会上中港证监会进一步补充了基金互认的细节,现概要如下:
(1)内地互认基金进入香港的细节(南下基金)
(i)香港证监会接受以下类型的内地基金进行互认,暂不会考虑其他创新类型的基金产品
● 股票基金
● 债券基金
● 混合基金非上市指数基金
● 实物跟踪指数ETF
(ii)需向香港证监会提供(1)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最新招募说明书(须要翻译为英文版及中文繁体版);(2)向香港投资者提供的补充招募文件(须要预备英文版及中文繁体版);及(3)产品资料概要(须要预备英文版及中文繁体版),另外亦须向香港证监会提交内地基金的组成文件及财务报告(只须提交中文简体版,不用翻译为英文版)
(iii)内地基金一旦获互认后,以后若基金终止或撤销须事先呈交香港证监会批准。
(iv)互认后,以后发给香港投资者的通告须同步两地发放及给予香港投资者的通告须以英文及中文繁体字体书写。
(v)香港证监会对内地来港申请互认基金的数量不设限制,但必须符合互认基金框架下的基本条件始可获受理申请互认。
(vi)内地基金在香港的销售规模,须控制在占总资产不超过一半,因此须经常监控两地投资者的资产比例,如果超过所限水平,须立即通知监管机构并暂停基金新的资产流入,但投资者不会被要求强制赎回基金的。
(vii)互认基金的交易日应为两地的共同结算日,处理申请及赎回的截单时间应该是内地为下午3点,香港则为下午4点。
(2)香港互认基金进入内地的细节(北上基金)
(i)关于投资方向,基金互认安排条件之一是基金不得以客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是指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资产以非客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ii)现阶段香港互认基金进入内地的产品类别应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的原则,基金互认类别包括联接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现阶段的基金互认范围则不包括黄金ETF,保证基金,保本基金等。
(iii)中国证监会没有对每家基金公司申请跨境互认的基金数量作出限制。
(iv)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人是可以通过直销平台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
(v)中国证监会在处理香港互认基金的申请时,可征求香港证监会的意见。在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处理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vi)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的文件作申请注册:
(1)申请报告
(2)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
(3)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最近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5)基金代理人及代理协议
(6)基金及管理人、信托人,保管人,代理人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
(vii)基金申请主要有以下的程序
(1)受理
(2)审查
(3)召开评审会(视情况)
(4)反馈
(5)批复
审查流程倾向以简化为主,不再对法律文件做实质性的审核和修改。同时,有关法律文件将以注册地香港的要求为主,不用再按客地法规重新编写。
-完-
(资料截止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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