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执照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打击洗钱条例”), 在香港经营或希望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的人必须申请牌照。
任何人未经许可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 即属犯罪, 一经定罪,可处最高100,000 港元的罚款和最高 6 个月的监禁。
信托或公司服务是指一个人在香港通过业务向其他人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 包括:
- 成立法团或其他法人
- 担任或安排另一人担任 法团的董事或秘书 / 合 伙的合伙人或就其他法 人而言,一个相类似的 位置或职位
- 提供注册办事处、营业地址、通讯或行政地址
- 成立法团或其他法人担任或安排另一人担任明示信托; 或某人的代名股东, 但如该人为法团并且其证券是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者, 则不包括该人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执照有效期为3年, 载有持牌人的姓名 / 名称及营业地址, 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可在批给牌照时施加条件, 持牌人须遵从《打击洗钱条例》的规定及由处长发出的指引(包括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及处长施加的牌照条件。
如处长不再信纳持牌人或其最终拥有人/合伙人/董事属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的适当人选或属与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的话,处长便可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
申请流程
申请公司须连同申请所需文件及合规确认书连同申请费用一并送交香港公司注册处, 遵从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指引。如申请获批,公司注册处会签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执照,该公司始可进行相关信托或公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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