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须知
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
任何在香港经营金钱服务的人必须根据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向香港海关申请牌照。金钱服务包括货币兑换服务及汇款服务。在香港无牌经营金钱服务即属犯罪。持牌人须获香港海关发出牌照后方可经营金钱服务。牌照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故在牌照有效期届满前须申请续牌,以继续经营其金钱服务。
金钱服务
货币兑换服务(money changing service) 是指在香港作为业务经营的货币兑换服务,但不包括附带于主要业务的该等服务。
汇款服务(remittance service) 指在香港作为业务经营的、提供以下一种或多于一种交易的服务—
(a) 将金钱或安排将金钱送往香港以外地方;
(b) 从香港以外地方或安排从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钱;
(c) 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钱。
申请牌照时须递交以下文件:
- 申请人的申请表格,以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 申请人的法团合伙人/董事/最终拥有人 (如适用)的申请表格,以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 每一个经营金钱服务处所的 i) 已加盖厘印租约或业权记录 及ii) 处所平面图
香港海关收到牌照申请书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确认通知。在检阅文件及作出提问后,香港海关将与申请人会面,以检查文件正本、缴费纪录,申请者将于会面后正式签署牌照申请书。
如申请获批,香港海关将正式发出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牌照上会清楚订明
- 持牌人可经营金钱服务的每个处所地址
-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所施加或修改的发牌条件及
- 牌照有效期。牌照持有人的名称及处所地址亦会载于香港海关的持牌人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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