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註冊成為信託公司須知
任何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旨在從事信託業務的公司,均須以書面向公司註冊處根據香港法例第二十九章信託人法例申請成為信託公司。但須注意如該公司並非公司條例第11條所指的私人公司,即公司的章程細則i) 限制成員轉讓股份的權利;ii) 規定成員最高人數為50人及 iii) 禁止邀請公眾人士認購該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該公司即為私人公司,將不可申請成為信託公司。
信託公司須符合以下所有規定:
- 其組織章程細則所列的公司宗旨限於受託人條例(香港法例第29章)第81條所列的宗旨,例如接受及執行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受託人、接管人、接管人與經理人等受信性質職務;
- 已發行股本不少於港幣三百萬元;
- 已發行股本中至少有港幣三百萬元是真正以現金代價繳足,並須經由董事書面確認;
- 已妥為委任至少兩名董事到董事局;
- 以下當中任何一項:
- 以庫務署署長的名義(即「庫務署署長作為(擬註冊為信託公司)的名稱的代表」開立帳戶),存放不少於一百五十萬港幣於認可機構(即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並已將該認可機構就該款額發出的收據呈交庫務署署長;或
- 以庫務署署長的名義,存放不少於一百五十萬港幣於銀行的附屬財務公司,並已將該認可機構就該款額發出的收據呈交庫務署署長;或
- 將銀行按庫務署署長所接受的條款而提供的擔保書存放於庫務署署長;
- 經由董事書面確認,公司有能力在無須動用上述存放於庫務署署長的款項的情況下,履行該公司對其股東的法律責任以外的義務。
申請流程
申請公司須連同申請所需文件及合規確認書連同申請費用一併送交香港公司註冊處。如申請獲批,公司註冊處會簽發註冊登記為信託公司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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