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細節補充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在深圳舉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培訓會,內地與香港共有 400 名業界代表出席。 培訓會上中港證監會進一步補充了基金互認的細節,現概要如下:
( 1 )內地互認基金進入香港的細節(南下基金)
( i )香港證監會接受以下類型的內地基金進行互認,暫不會考慮其他創新類型的基金產品
● 股票基金
● 債券基金
● 混合基金非上市指數基金
● 實物跟蹤指數 ETF
( ii )需向香港證監會提供( 1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最新招募說明書(須要翻譯為英文版及中文繁體版);( 2 )向香港投資者提供的補充招募檔(須要預備英文版及中文繁體版);及( 3 )產品資料概要(須要預備英文版及中文繁體版),另外亦須向香港證監會提交內地基金的組成檔及財務報告(只須提交中文簡體版,不用翻譯為英文版)
( iii )內地基金一旦獲互認後,以後若基金終止或撤銷須事先呈交香港證監會批准。
( iv )互認後,以後發給香港投資者的通告須同步兩地發放及給予香港投資者的通告須以英文及中文繁體字體書寫。
( v )香港證監會對內地來港申請互認基金的數量不設限制,但必須符合互認基金框架下的基本條件始可獲受理申請互認。
( vi )內地基金在香港的銷售規模,須控制在占總資產不超過一半,因此須經常監控兩地投資者的資產比例,如果超過所限水準,須立即通知監管機構並暫停基金新的資產流入,但投資者不會被要求強制贖回基金的。
( vii )互認基金的交易日應為兩地的共同結算日,處理申請及贖回的截單時間應該是內地為下午 3 點,香港則為下午 4 點。
( 2 )香港互認基金進入內地的細節(北上基金)
( i )關於投資方向,基金互認安排條件之一是基金不得以客地市場為主要投資方向,是指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資產以非客地市場為主要投資方向。
( ii )現階段香港互認基金進入內地的產品類別應按照循序漸進、逐步擴大的原則,基金互認類別包括聯接基金,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 但現階段的基金互認範圍則不包括黃金ETF,保證基金,保本基金等。
( iii )中國證監會沒有對每家基金公司申請跨境互認的基金數量作出限制。
( iv )內地基金管理公司作為代理人是可以通過直銷平臺銷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認基金。
( v )中國證監會在處理香港互認基金的申請時,可徵求香港證監會的意見。 在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處理進行審查,作出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註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 vi )須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以下的檔作申請註冊:
( 1 )申請報告
( 2 )基金的信託契約或者公司章程
( 3 )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產品資料概要
( 4 )基金最近經審計的年度報告
( 5 )基金代理人及代理協定
( 6 )基金及管理人、信託人,保管人,代理人符合條件的證明檔
( 7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 8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 vii )基金申請主要有以下的程式
( 1 )受理
( 2 )審查
( 3 )召開評審會(視情況)
( 4 )回饋
( 5 )批復
審查流程傾向以簡化為主,不再對法律檔做實質性的審核和修改。 同時,有關法律檔將以註冊地香港的要求為主,不用再按客地法規重新編寫。
-完-
(資料截止 201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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