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執照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打擊洗錢條例”), 在香港經營或希望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的人必須申請牌照。
任何人未經許可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可處最高100,000 港元的罰款和最高 6 個月的監禁。
信託或公司服務是指一個人在香港通過業務向其他人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服務, 包括:
- 成立法團或其他法人
- 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 法團的董事或秘書 / 合 夥的合夥人或就其他法 人而言,一個相類似的 位置或職位
- 提供註冊辦事處、營業地址、通訊或行政地址
- 成立法團或其他法人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明示信託; 或某人的代名股東, 但如該人為法團並且其證券是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者, 則不包括該人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執照有效期為3年, 載有持牌人的姓名 / 名稱及營業地址, 公司註冊處處長(下稱「處長」)可在批給牌照時施加條件, 持牌人須遵從《打擊洗錢條例》的規定及由處長發出的指引(包括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及處長施加的牌照條件。
如處長不再信納持牌人或其最終擁有人/合夥人/董事屬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的適當人選或屬與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有聯繫的適當人選的話,處長便可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
申請流程
申請公司須連同申請所需文件及合規確認書連同申請費用一併送交香港公司註冊處, 遵從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指引。如申請獲批,公司註冊處會簽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執照,該公司始可進行相關信託或公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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