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險經紀業務登記要求
保險經紀的授權
保險經紀指作為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於香港經營或從香港洽談或安排保險合約的業務的人,或經營就保險事宜提供意見的業務的人。
不論是獨資經營,合夥經營,還是有限公司,都可以申請成為獲授權的保險經紀。授權可直接向保險業監理處申請。
保險經紀的負責人員及業務代表也均需要進行登記。
負責人員及業務代表的提名
保險經紀須提名一名負責人員。該負責人員須為適當人選,並須在資格及經驗方面符合保險業監督所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該人需處理該保險經紀的經紀業務。
業務代表指就保險事宜代表保險經紀向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提供意見,或代表該保險經紀為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在香港或從香港洽談或安排保險合約的人士。
保險公司條例下的最低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41章)
保險業監督頒布了保險經紀的最低要求,涉及五個方面,並於2019年9月23日起生效。
(A) 資格及經驗
該保險經紀或由保險經紀提名的負責人員,必須:
(1) 年滿21歲或以上;
(2) 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居民而其工作簽證條款(如有者)沒有限制他從事保險經紀業務;
(3) 至少具有大學本科學位教育程度或同等學歷,以及
(4) 持有認可的保險資格,並具備至少5年的保險業從業經驗,包括至少2年的管理經驗。
(B) 資本及淨資產
非法團保險經紀須任何時間都在其保險經紀業務中備存最少港幣500,000元最低資產淨值。
法團保險經紀須任何時間備存最少港幣500,000元的最低資產淨值及繳足款股本。
釐定最低資產淨值時,不包括所有無形資產,並鬚根據在本港公認的會計原則計算。
(C) 專業彌償保險
保險經紀必須備存一份專業彌償保單,為任何一次申索及任何一個12個月的保險期提供最低彌償限額。最低彌償限額須為:
1) 對於經營保險業務超過一年的保險經紀,專業彌償保單的生效日期之前的12個月內的保險經紀收入總額的兩倍;
對於經營保險業務不足一年的保險經紀,專業彌償保單涵蓋日期內的12個月的預計保險經紀收入的兩倍。
2) 港幣3,000,000元
兩者以數額較大者為準,最高款額為港幣75,000,000元。
(D) 備存獨立客戶賬戶
保險經紀須把客戶的款項存入一個單獨的客戶銀行賬戶裡。他不得將客戶款項用於有關客戶用途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E) 妥善備存簿冊及賬目
會計及財政記錄應對交易有充分說明,並能真實而公平地反映保險經紀所經營業務的財政狀況以及交易。該記錄須備存妥善,以便適時地進行審計。
記錄須以書面方式,載有經紀的所有交易細節,所有經紀業務帶來的收入及由保險經紀支付的所有開支,並詳細記錄保險經紀的所有資產與負債。該記錄須被保存不少於7年。
適當人選要求
保險經紀須符合適當人選的要求。他須本著最高誠信及正直進行業務。他亦須在沒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提供獨立及不偏不倚的意見。
保險經紀須謹慎及盡責去了解及滿足客戶的需求,並須確保其員工是執行相關工作的適當人選。他也須向客戶說明保險合約的條款,遵守所有工作及操守指引和守則。
客戶利益須放在首位。因此,保險經紀不得披露任何從客戶取得的資料。保險經紀須為客戶提供合適及準確的有關重要資料。
保存成員登記冊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69條第3項規定,保險經紀須在香港的註冊辦事處或主要營業地點保存一份其成員的登記冊,記錄保險業監督所要求的每位保險經紀團體成員的信息,並須將登記冊在正常辦公時間內公開讓公眾查閱。
申請表格
可向保險業監理處提出申請。
授權處理時間
處理授權申請,一般從提交申請文件至頒布原則上批准須4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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